10月30日起,沪深主板A股公司市值退市标准正式调整为5亿元。
今年4月,沪深交易所修订完善了相关退市规则,将主板A股(含A+B股)公司的市值退市标准从3亿元提高至5亿元。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4月修订)》规定,在上交所仅发行A股股票的上市公司或者既发行A股股票又发行B股股票的上市公司连续20个交易日在上交所的每日股票收盘总市值均低于5亿元的,上交所决定终止其股票上市。深交所对于主板A股公司也有类似规定。
对于原规则在10月30日前后的衔接适用,上市公司A股(含A+B股)在10月30日前出现股票总市值低于3亿元情形,上述情形延续至10月30日或者以后的,连续计算相关期限并适用原规则关于市值退市的规定。
退市包括强制终止上市和主动终止上市,强制退市分为交易类强制退市、财务类强制退市、规范类强制退市和重大违法类强制退市等四类,主动退市主要是公司股东大会决定退市等情形,下面退市规定主要列举强制退市的相关规定。
沪深两市主板A股的退市标准在主要方面是一致的,2024年A股主板股票退市规定如下:
1、交易类强制退市
(1)连续120个交易日通过本所交易系统实现的累计股票成交量低于500万股,或者连续20个交易日的每日股票收盘价均低于1元;
(2)上市公司股东数量连续20个交易日(不含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20个交易日)每日均低于2000人;
(3)仅发行A股股票的上市公司或者既发行A股股票又发行B股股票的上市公司连续20个交易日在交易所的每日股票收盘总市值均低于5亿元;
(4)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行存托凭证的红筹企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所决定终止其存托凭证上市:
(一)连续120个交易日通过本所交易系统实现的累计存托凭证成交量低于500万份;
(二)连续20个交易日每日存托凭证收盘价乘以存托凭证与基础股票转换比例后的数值(以下简称基础股票数值)均低于1元;
(三)连续20个交易日在交易所的每日存托凭证收盘市值均低于5亿元;
(四)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2、财务类强制退市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利润总额、净利润或者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孰低者为负值且营业收入低于3亿元,或追溯重述后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利润总额、净利润或者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孰低者为负值且营业收入低于3亿元;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负值,或追溯重述后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期末净资产为负值;
(3)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
(4)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
(5)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3、规范类强制退市
(1)财务会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或者虚假记载,被中国证监会责令改正但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
(2)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半年度报告或者经审计的年度报告,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自前述期限届满的次一交易日起停牌,此后公司在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停牌2个月内仍未披露;
(3)半数以上董事无法保证所披露半年度报告或年度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且未在法定期限内改正;
(4)信息披露或者规范运作等方面存在重大缺陷,被要求限期改正但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
(5)公司被控股股东及其关联人非经营性占用资金,余额达到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30%以上,或者金额达到2亿元以上,被中国证监会责令改正但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
(6)连续2个会计年度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或者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或者未按照规定披露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7)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发生变化,导致连续20个交易日不再具备上市条件;
(8)公司可能被依法强制解散;
(9)法院依法受理公司重整、和解和破产清算申请;
(10)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4、重大违法类强制退市
(1)公司存在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严重损害证券市场秩序的重大违法行为
(2)公司存在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和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违法行为,情节恶劣,严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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